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如何结算?广东医保拟推新规程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 作者:陈辉 发表时间:2024-08-27 22:11
羊城晚报•羊城派  作者:陈辉  2024-08-27

近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障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下称《规程》),修订了备案人员类型和有效期、门诊特定病种全省互认、预付金比例等内容,增加补办备案、转诊就医、急诊就医、外伤就医、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享受双向待遇等内容。

根据《规程》,异地长期居住、临时外出就医或异地生育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省内跨市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跨市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其中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市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备案时限】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后,备案长期有效;参保市可以设置变更或取消时限,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变更或取消。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市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异地生育就医人员按照参保市规定执行。

【补办备案】参保人员出院结算前补办跨市就医备案的,应当支持参保人员办理当次费用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出院自费结算后补办备案手续的,按参保地规定返回就诊医药机构办理补记账手续,未能办理补记账的可申请零星报销。

【门特认定】省内跨市就医人员可在符合资质的就医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全省统一的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认定信息由就医市定点医疗机构上传至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备案。省内跨市就医人员在参保市办理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的,按照参保市规定执行。全省规定范围内的门诊特定病种,参保人员待遇认定信息全省互认。

【转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以患者病情为出发点制定合理的诊疗方案,需要转诊时可通过不同形式安排转诊,不得将在本地住院作为开具转诊的先决条件。参保人员因同种疾病确需在就医地继续治疗或再次转外就医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应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方便参保人员享受跨市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急诊就医】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就医的,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结算”或“入院登记”时,应按接口标准规范要求如实上传“门诊急诊转诊标志”或“住院类型”。对于“门诊急诊转诊标志”或“住院类型”为“急诊”,且参保人员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地应视同已备案,允许参保人员按参保地异地急诊抢救相关待遇标准。

【外伤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外伤人员身份认证,对于符合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员主诉无第三方责任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可结合接诊及参保人员病情等实际情况,由参保人员填写《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见附件1),为参保人员办理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办理入院登记时,应按接口标准规范要求,通过“外伤标志”和“涉及第三方标志”两个接口,如实上传参保人员外伤就医情况。

【规范待遇】参保人员省内跨市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及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生育保险待遇等执行参保市政策。

【双向待遇】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以在备案市和参保市双向享受医保待遇。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市就医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市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以材料方式办理备案的参保人员,备案有效期内回参保市就医可以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原则上不低于参保市转诊转院待遇水平;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备案的参保人员,应履行承诺事项,可在补齐相关备案材料后在备案市和参保市双向享受医保待遇。

文 | 记者 陈辉

编辑: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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