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国家卫健委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首诊和转诊服务 提升医疗服务连续性的通知》两份文件,进一步方便群众、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当天,国家卫健委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上述两份文件。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是否存在不能互认的情况?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司长焦雅辉解释了不能互认的可能原因,能不能互认由医生判断,国家卫健委也明确了可以复查的六种情形。
据悉,这六种情形包括:一是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二是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三是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四是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这时以抢救生命为第一要务,需要尽快根据检查检验结果采取相应处置治疗措施。五是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六是其他确需重复检查的情形。
焦雅辉提到,在临床诊疗的过程中,检查检验结果会因为患者正常的生理代谢、病情发展而发生变化,这样的情况很多。“很多群众说互认这么多项了,为什么我没有感受到,这就是其中一个原因。”
焦雅辉介绍,检查检验的仪器设备、试剂参数是有差异的。例如CT分16、32、64、128、256等不同排数,分辨率、成像有差异,如果分辨率不够,很小的结节或者病灶不一定能发现。因此,即便是同一个项目,可能有的结果可以互认,有的不能互认,这要根据病人的具体情况决定,由医生判断。
焦雅辉表示,国家卫健委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确定了“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营造适宜制度环境为重点,以区域信息平台建设为依托,以便利患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对于互认,要客观地看待,尊重疾病诊疗的客观规律,尤其要尊重医生的临床决策权。国家卫健委也明确了接诊医师根据诊疗的需要可以重新检查的六种情形。
“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并不等同于患者在就医的所有情况下都无需再次检查检验。”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李昂在会上介绍,北京市在上述六种情形基础上细化至十一种场景,进一步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
此外,针对这项工作,国家卫健委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加强和患者的沟通,尤其是在不能互认的时候做好解释和说明,争取患者的理解和支持。
李昂也介绍,北京市在培训时强调了医疗质量安全是前提,并且各医疗机构要指导医务人员在熟悉政策的基础上加强医患沟通。同时,通过信息系统记录的操作对医生选择不互认的原因进行监测,分析存在的问题,调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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